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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原料厂家的环保排放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6-05 访问量:1001

塑胶原料厂家(包括合成树脂生产商和改性塑料/配混造粒厂)在中国大陆执行环保排放标准时,核心依据是《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辅以《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及各地方综合排放标准。以下从大气、水、无组织及固废噪声四个维度系统说明。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塑胶原料生产过程中,聚合反应尾气、脱挥废气、双螺杆挤出脱气及造粒切粒废气,须经集气+焚烧(RTO/RCO)或活性炭/催化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主要执行GB 31572-2015表4/表5限值: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一般地区)

说明

非甲烷总烃(NMHC)

60 mg/m³

所有合成树脂及改性塑料造粒工序

颗粒物

20 mg/m³(合成树脂)/ 30 mg/m³(部分地区对塑料制品放宽)

造粒、磨粉、配料粉尘

苯乙烯

20 mg/m³

PS、ABS、UPR树脂相关

丙烯腈

0.5 mg/m³

ABS树脂相关

1,3-丁二烯

1 mg/m³

ABS树脂相关

甲苯

8 mg/m³

PS、ABS、EP等

乙苯

50 mg/m³

PS、ABS

甲醛

5 mg/m³

PF、MF、POM树脂

酚类

15 mg/m³

PF、EP、PC、PEEK

20 mg/m³

PA、PI、氨基树脂

氯化氢

20 mg/m³

PVC(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企业除外,PVC执行GB 16297或相关标准)

臭气浓度

6000(无量纲,排气筒20m高二级标准)

执行GB 14554-93

此外,GB 31572-2015要求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3 kg/t产品(有机硅树脂除外),这是对整个生产线VOCs总量的硬性约束。

若厂区位于重点区域(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2+26"城市),当地可能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或更严地标,如非甲烷总烃收紧至30~50 mg/m³、颗粒物收紧至10~15 mg/m³,需按环评批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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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污染物——生产废水与冷却水

合成树脂及改性塑料厂的生产废水(聚合洗涤水、设备清洗水、真空泵废水、实验室废水等)经厂内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厂或城市管网,执行GB 31572-2015表2限值: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限值

间接排放限值(进园区污水厂)

pH

6~9

6~9

悬浮物(SS)

30 mg/L

30~50 mg/L(协商)

COD

60 mg/L

60~500 mg/L(视园区协议)

BOD₅

20 mg/L

20~150 mg/L

氨氮

8.0 mg/L

8~30 mg/L

总氮(TN)

40 mg/L

40~70 mg/L

总磷(TP)

1.0 mg/L

1.0~3.0 mg/L

苯乙烯

0.3 mg/L

0.6 mg/L(PS/ABS相关)

丙烯腈

2.0 mg/L

2.0 mg/L(ABS相关)

苯酚

0.5 mg/L

0.5 mg/L(PF/EP相关)

甲醛

1.0 mg/L

5.0 mg/L(PF/PA/PI相关)

总铅

1.0 mg/L

车间排放口

总镉

0.1 mg/L

车间排放口

总铬/六价铬

1.5 / 0.5 mg/L

车间排放口

冷却塔排污水一般属清净下水,通常可经简单pH调整后排入雨排或污水预处理系统,具体按环评要求执行。

三、无组织排放控制——厂区内外VOCs与粉尘

这是近年环保执法重点。塑胶原料厂的粉体投料、侧喂料口、挤出机机头、成品包装及原料仓库均需采取密闭/半密闭+集气措施。

  • 厂区内VOCs无组织(厂房外设监控点):执行GB 37822-2019,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6 mg/m³,任意一次浓度≤20 mg/m³。

  • 企业边界(厂界)无组织:执行GB 31572-2015表9,非甲烷总烃≤4.0 mg/m³,颗粒物≤1.0 mg/m³,苯乙烯≤5 mg/m³,甲苯≤0.8 mg/m³,丙烯腈≤0.6 mg/m³等。

  • 物料储存:粉体(CaCO₃、滑石粉、玻纤等)须储存在密闭仓或覆膜袋堆放,配料区设集气除尘(布袋除尘器效率≥99%);液体助剂储罐呼吸阀废气宜接入RTO或活性炭箱。

四、噪声、固废与其它要求

  •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昼间通常≤65 dB(A)(3类区),夜间≤55 dB(A),具体按所在地功能区划。

  • 固体废物:废活性炭、废催化剂、聚合残渣、清洗污泥、实验室废液等属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建危废库分类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边角料、不合格粒料可回收掺入生产线(需取得环评认可)。

  • 排污许可:合成树脂及改性塑料生产企业须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 1122-2020)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开展自行监测(频次通常为NMHC半年/季、颗粒物半年、废水COD/氨氮每月等,依许可证载明为准)并上报执行报告。

五、改性塑料(配混造粒)企业的特别说明

对于以合成树脂为原料做双螺杆挤出改性的工厂(改性塑料厂),2024年GB 31572-2015修改单明确塑料制品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参照执行GB 31572-2015,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限值根据其涉及的树脂种类参照表4或表5(多数地区按非甲烷总烃60 mg/m³、颗粒物20~30 mg/m³执行),无组织仍执行GB 37822-2019及GB 31572-2015厂界限值。个别省市(如江苏、广东部分地市)制定有地方标准或严控要求时,按地标从严执行。

总结塑胶原料厂家环保排放标准以GB 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修改单)为主轴,大气有组织重点关注非甲烷总烃≤60 mg/m³及特定特征污染物(苯乙烯、丙烯腈、甲醛等),无组织重点关注厂区内NMHC≤6 mg/m³(1h)及厂界NMHC≤4.0 mg/m³,水污染物按树脂类型对应特征因子控制,同时须满足排污许可、危废管理及地方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最终以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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